员工离职,企业扣除“存工”工资合法吗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,每年春节期间,我们会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多休息十天左右,而且这种“传统”已经持续数年。 其潜在原因包括两点: 第一,这段时间属于生产淡季,订单很少。 第二,这也算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“特殊福利”。 公司将这多休息的十天视为员工的“存工”,与未来的加班互相抵消,这就造成了一种情况,部分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可以将春节假期存工抵消掉,而没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就始终背负着这些春节休假“存工”。 在此期间如果有员工离职,则需要扣除存工部分的工资,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? 贵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尽合法。 首先,贵公司制定的上述“存工”抵扣加班或工资的制度,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,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算合法。但是贵公司显然没有这样做。 其次,我国劳动法规定,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员工的做法,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。对于延长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,应该优先以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。 上述企业一律采取了“调休补偿”的方式,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。 最后,根据原劳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,均不支持以这种理由扣除员工工资的行为。 2 单位给派遣劳动者发放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。我公司将一批劳务派遣员工派遣至某用工单位。该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由我公司支付和缴纳。 除此之外,用工会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些奖金、津贴以及福利待遇。 请问,在核算该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总额时,是否应该将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钱款纳入其中?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国家劳动标准,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; (二)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; (三)支付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; (四)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; (五)连续用工的,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。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。 从上述法律第一款第(三)项可知,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钱款,会被定义为“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”的性质。 国务院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 (一)计时工资; (二)计件工资; (三)奖金; (四)津贴和补贴; (五)加班加点工资; (六)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 综上可见,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都应该纳入到工资总额的范围中。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“《人力资源》杂志”立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