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捷登录

0

“我不想干了,因为通知过年又要多休天!”

摘要:   1   员工离职,企业扣除“存工”工资合法吗  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,每年春节期间,我们会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多休息十天左右,而且这种“传统”已经持续数年。   其潜在原因包括两点:   第一,这段时 ...


  1

  员工离职,企业扣除存工工资合法吗

 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,每年春节期间,我们会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多休息十天左右,而且这种传统已经持续数年。

  其潜在原因包括两点:

  第一,这段时间属于生产淡季,订单很少。

  第二,这也算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特殊福利

  公司将这多休息的十天视为员工的存工,与未来的加班互相抵消,这就造成了一种情况,部分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可以将春节假期存工抵消掉,而没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就始终背负着这些春节休假存工

  在此期间如果有员工离职,则需要扣除存工部分的工资,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?

  贵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尽合法。

  首先,贵公司制定的上述存工抵扣加班或工资的制度,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,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算合法。但是贵公司显然没有这样做。

  其次,我国劳动法规定,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员工的做法,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。对于延长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,应该优先以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。

  上述企业一律采取了调休补偿的方式,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。

  最后,根据原劳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,均不支持以这种理由扣除员工工资的行为。

  2

  单位给派遣劳动者发放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

 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。我公司将一批劳务派遣员工派遣至某用工单位。该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由我公司支付和缴纳。

  除此之外,用工会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些奖金、津贴以及福利待遇。

  请问,在核算该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总额时,是否应该将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钱款纳入其中?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()执行国家劳动标准,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;

  ()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;

  ()支付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;

  ()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;

  ()连续用工的,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。

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。

  从上述法律第一款第(三)项可知,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钱款,会被定义为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的性质。

  国务院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

  (一)计时工资;

  (二)计件工资;

  (三)奖金;

  (四)津贴和补贴;

  (五)加班加点工资;

  (六)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
  综上可见,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都应该纳入到工资总额的范围中。

 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《人力资源》杂志立场。


路过

雷人

握手

鲜花

鸡蛋
返回顶部